新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校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查阅本单位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处理。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填发学生证,正式取得新疆农业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拒不参加健康复查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制4年,本科生修业年限3-6年,最长修业年限包括休学期,民语言本科学生入学后预科学习1年,预科最长不超过2年,民语言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不含预科阶段。专科(高职)学制,按照批准学制执行。
第七条 本科学生施行弹性修业年限,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不论其他何种原因,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起,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6年(民语言本科生不含预科),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取消学籍。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 预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于毕业前一年的9月填写《新疆农业大学提前毕业申请表》,所在学院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审查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最终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学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早操、实习、劳动、军训、参加有关重要会议、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项。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个别因特殊情况事前确实不能请假,应事后及时补假,由准假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上课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视为旷课。
第十条 请假与审批手续
学生请假,必须持有书面假条及有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共同批准;一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五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十天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共同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七天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不得在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时间随意抽调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学生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或全国性文体比赛等活动需停课的,必须由活动主办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申请一式三份(附学生名单及所在学院、班级),分别送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对旷课学生,以学期为单位,根据旷课时间的多少和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如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根据学校安排,修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第十三条 免修
(一)未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经教学单位测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即学生不参加听课,自学有关内容,完成课外作业,学习结束时必须参加考核。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申请免修本学期有关课程,经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免考“计算机信息技术基础”课程;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免考“计算机应用技术基础”课程;过级后的成绩按70分记录。
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可以免修免考英语课程,获得免修免考资格后的各学期英语成绩按90分登录记载。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二)转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的学生,在转学、转专业、留级、复学前已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课程符合现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可以免修,并分别计入现学专业的必修、专业选修课学分。在现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之外的课程按公共选修课记载。
(三)“直升本”学生的免修,按《新疆农业大学优秀普通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重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课程必须重修:
1、考核不合格且一次重考后仍不合格的公共课、普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必须重修;
2、经教学单位提出并由教务处认定必须重修的课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不予评定成绩,成绩按“0”分对待,该课程必须重修:
1、理论教学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理论教学时数的1/3者;
2、实践性教学环节缺课累计达到规定教学时数1/3者;
3、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
4、缺交课程作业达到1/3者(抄袭作业视为缺交作业);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经复核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办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三)重修有关课程需按学分缴纳学费。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能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 补修
凡他校转入、校内转专业或“直升本”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现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其应补修的课程,制定补修计划,并参加有关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辅修
本科生在学习年限内,原专业(主修专业)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值者,允许修读辅修专业,并参加规定的考核。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其个人档案,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形式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在学籍管理中,考试、考查的课程同等对待。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并须遵守《新疆农业大学考试纪律》。
考核方式主要有: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践(实验)操作测试等,也可采用其它方式考核或多种方式混合进行。
第十九条 重考
公共课、普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重考。第一次重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第6-8周期间。
第一次重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同门课程的正考。下一学年度没有同门课程正考的,在下一学年度末的考试周单独安排一次该课程的重考。此后在毕业前不再单独安排考试。
实践性课程重考可在下一学年度合适的时间随后续班级安排或单独安排,实践课程重考仅限一次。
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重修重考,可重新选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或改选其他选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合格课程的成绩记载,两类课程中有2个学分可互为弥补使用。
第二十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
学生因公缺课,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同意后,课程可按缓考处理。教学单位应指导并安排学生补学所缺课程的内容,并按规定参加考核。
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考核,如冲突则顺延。缓考考试的成绩按正常考试方式记载。
办理了缓考手续但未参加缓考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核之前办理,事后不能补办。
第二十一条 旷考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为旷考。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旷考”。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
考核成绩的评定,应统一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实验课成绩、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考查课程成绩是由听课、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非教务管理部门授权的考核及成绩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应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学部领导审核同意,可参加由体育教学部安排的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盖章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鉴定应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学生,必须在鉴定中有所反映。
第二十五条 用平均绩点值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一)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二)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
100-95 | 4.5 | 74-70 | 2 |
94-90 | 4 | 69-65 | 1.5 |
89-85 | 3.5 | 64-60 | 1 |
84-80 | 3 | < 60 | 0 |
79-75 | 2.5 |
重考成绩合格的按60分计算绩点,重考成绩不合格的按各次考试中的最高成绩计算。
(三)创新项目的学分和绩点
创新项目可按规定用于替代各类不合格课程所造成的学分不足。所替代的不合格课程成绩按原考试成绩登录,不做修改。有创新项目的学生在成绩表的课程栏中 “创新课程”项目,成绩按80分记入,绩点按3计算。
创新项目学分认定在毕业前统一进行,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复核。创新项目学分的认定具体办法,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创新项目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执行。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六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升级是指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升级标准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跳级是指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按高年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80分以上,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办理跳级,并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预科学生的跳级按《新疆农业大学本科预科学生结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留级是指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升级要求不准予升级的,或学生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经申请批准后不予升级的情形。
(一)本科学生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累计达到18学分者,给予留级。
(二)专科(高职)学生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累计达到16学分者,给予留级。
(三)学生留级处理程序:学年度考试周结束后,根据学生成绩,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发送留降级预警通知和说明,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学生留级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核定。下一学年度开学两周内确定留降级学生名单,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留级手续。
(四)留级无后续专业,可按下述办法处理:(1)由学生选择所在学院内相近专业,所在学院内无相近专业可以选择学校内相近专业;(2)本科可选专科,专科不得选本科;(3)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五)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原不合格课程成绩按新修课程对待,参加考核。
(六)对已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一切关系转入留级后所在班,学生必须参加所在班级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七)学费按留级后相应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如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宜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新疆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院、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转出学院和学校同意,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或开学后2周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由于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累计不超过2次。
第三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并持休学证明书离校。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种奖学金和补助,户口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者,应回家休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
(一)因病休学学生复学,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休养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出具恢复健康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学生,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的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需要持续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持续休学手续。
(四)复学与持续休学手续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查证有违法违纪行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 复学的学生,一般都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习。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本科学生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程、专业限定选修课程、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累计超过40学分者;
(二)专科(高职)学生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累计超过35学分者;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 处理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工作处及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处发给退学证明,并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任何一种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取消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获得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全部合格或用创新学分抵补后合格;
(二)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最低额定学分;
(三)汉语言专业学生MHK须达到三级甲等或HSK达到8级。民语言其它专业学生取得预科结业合格证书;
(四)本科学生应至少取得8个综合素质学分,“直升本”学生应至少取得3个综合素质学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学位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符合获得本校本科毕业证的条件;
(二)在校期间未曾受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即汉语言学生的必修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民语言、民考汉、双语言学生达到1.5;且汉语言学生必修课程重考门数未超过8门,民语言、民考汉、双语言学生必修课程重考门数未超过10门。
(四)非英语专业汉语言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不低于300分;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成绩达到60分,或八级达到50分。英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及以上的,经个人申请和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免去本条款限制。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原不合格课程可在此后的每年3月1-10日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参加4月份安排的第6-8周的重考,9月1-10日申请参加在10月份安排的第6-8周重考;原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的,可在同期持修改完成后的毕业设计(论文)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审核和答辩。各项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超过修业年限不再接受重考或重新答辩申请。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0级及以后的学生。2008级、2009级学生继续执行《新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到2013年7月。
第五十八条 学籍管理中,学生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结果存在争议时,可向“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