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近日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现全文转发。
人事处
2012年2月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地通知
自治区区直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中央驻乌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对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有现行的7.5%提高至9%,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新增的缴费额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补助个人缴费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6万元提高至5.4万元。大额医疗补助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按每人每年120元收取调整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收取,财政给每人补助的10元标准不变。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0万元提高至12万元,支付比例仍为90%。
三、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次调整为多次,一、二、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注不变,从第二次开始,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100元,二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200元,三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500元。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住院欺负标准不参与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 调整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院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分级、分段、累加支付”调整为“分级支付”,即在政策范围内,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8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85%,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90%。退休人员住院,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五、 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参保人员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应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初步鉴定,然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特殊慢性病专家鉴定组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持有特殊慢性病簿的参保人员,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特殊慢性病专家鉴定组用两年时间分批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慢性病簿;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慢性病资格。同时,增加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等为特殊慢性病病种。
坚持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制度,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定额标准。对长期患慢性病的患者或有特殊情况者,可适当延长药品处方量,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的量,并由接诊医师注明理由。下次接诊医师应核对前次就诊处方,如发生提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用药与病种不符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 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及管理办法。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目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4%提取调整为按7%提取,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已参加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筹资标准缴纳费用,并享受自治区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待遇。
七、 对患重症的参保患者给予补助。对患重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个人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年大额医疗补助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结余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 对统筹基金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总额预算、定额控制、按月拨付、弹性结算、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办法。同时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式支付方式。
九、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