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者。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屡犯不改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学习成绩符合“三好”学生标准者,经学院审定后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规定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或缓发毕业证一年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分裂祖国、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者,从严从重处理。
(一)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下同)。
(二)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参与编写、印制、散发、张贴、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煽动罢工、罢课、罢餐,影响正常的社会和学校秩序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在教室、宿舍或集体场合起哄、乱砸物品等不文明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经学校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学校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吸食毒品(含麻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公安机关认定并被强行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吸毒(含麻烟)者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含麻烟)、介绍他人吸毒(含麻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凡贩卖毒品(含麻烟)者一律开除学籍。
(六)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对参加邪教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策划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打架时持管制刀具等凶器或为打架者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将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对品行不端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人等,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屡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偷窃者提供消息、工具或进行掩护、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违章拉线或损坏公共场所电灯、电线、通讯设施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学生旷课,一般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按每天旷课8学时计算,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2学时计算;早操旷到2次按1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按《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喝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团体、社会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者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侮辱、漫骂、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楼内使用酒精炉、液化器等不安全物品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政府、学校、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各种资助;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三)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各级处分的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党总支作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对学生作出记过以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教务处调查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材料齐全。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一)违纪者对所犯错误事实的陈述材料及检讨,或证人、组织对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或调查材料;
(二)若属打架致伤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法医签定;
(三)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应在学校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