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大教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
2023年12月20日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对外交流,开拓学生视野,进一步推进与国内高水平大学开展本科生交流与合作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到国内高校访学交流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三条 选派范围
原则上从我校本科二年级学生中选派,具体选派专业根据协议高校实际情况,商定后公布。
第四条 选派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
(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0,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少数民族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能力较强,能适应专业学习进度;
(四)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心理素质良好,综合素质高,抗压能力强,身心健康,能够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五)符合交流项目其他各项要求;
(六)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优先推荐:
1.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者;
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3.主持过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含撤项项目);
4.获得学校规定的三级学科竞赛及以上奖项者;
5.发表高水平论文者。
第五条 选派原则
按照“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派原则进行选派。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发布公告。学校根据访学交流项目协议,发布项目信息公告;
(二)个人报名。学院组织符合选派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报名,填写《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学院推荐。学院根据访学交流项目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选拔方案,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拟推荐交流生名单。学院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名单报教务处;
(四)复审确认。教务处汇总、复审拟推荐交流生名单,并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派出决定,将交流生名单报交流高校,并对接交流生报到等相关事宜;
(五)行前准备。相关学院按要求为交流生制定交流学习期间课程修读计划,组织学生办理清退宿舍、转接党(团)组织关系等手续,开展行前教育动员,与派出学生签订《新疆农业大学访学交流学习安全承诺书》;
(六)离校报到。学生按交流高校要求按时报到。
第三章 课程修读管理
第七条 修读计划制定
(一)学院须为交流生选定一名专业导师,积极与交流高校对应学院沟通对接,在准确掌握交流专业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和学时学分要求后,对照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协同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为交流生制定科学合理的修读计划,填写《新疆农业大学访学交流学生修读计划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若擅自变更修读计划的,相关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第八条 课程修读要求
(一)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应与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主干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原则上每学期至少修满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当前学期要求修读的学分;
(二)若交流学习期间交流高校未开设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选修课程,可选交流高校对应课程性质的特色课程替代;
(三)若因交流学习期间交流高校与我校教学计划时间进程不一致而导致错过修读的必修课程,学生返校后需参加补修;
(四)若交流高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无法进行学分互认的,经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必修课程,交流生回校后需参加补修;
(五)若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回校后应参加相关课程的补修,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学分;
(六)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不合格的课程(加分后仍不合格),属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应缴费重修,不属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可不重修;
(七)经交流生申请、学院审核同意,交流生可以在交流学习期间完成本校培养方案要求的部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但需向学院提交相应材料;
(八)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选择我校教学计划后续学期的课程,鼓励选修与专业学习相关的课程。
第四章 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
第九条 课程认定
(一)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成绩单上列出的合格课程,均可认定为我校相应的课程及学分;
(二)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优先按照课程相近、学分相近原则进行认定;
(三)交流生在交流高校修读课程及培养环节认定中的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裁定及办理。
第十条 成绩认定与转换
(一)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低于70分的,按加计10分后录入,70分-75分的均按80分录入,超过75分的按加计5分后的成绩录入。加分后超过99分的,按99分录入;
(二)交流高校使用与本校不同的成绩记录方式(五级制等),可根据交流高校成绩对应制度进行成绩转换(等级制成绩为区间制的,取中间值转换);
(三)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与转化
(一)若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超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素质教育选修课学分;
(二)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理论与实验课程16学时计1个学分,实习实践课程30学时计1个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材料准备。交流生在收到交流高校寄回的的成绩单后,应及时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手续,原则上须在回校后的当学期内完成办理,填写《新疆农业大学交流生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交流学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
(二)学院初审。学院根据学生访学交流前制订的修读计划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交流生返校后为其办理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手续。若交流高校与我校课程差异较大,学院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并给出相应的学分、成绩、课程性质及名称认定意见,经学院认定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校复审。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一份教务处备案,一份学院存档;
(四)成绩登记。交流生应在返校后当学期内按照学校复审后的《新疆农业大学交流生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中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方案,在教务管理系统内申请认定。未经教务处审批确认私自进行课程成绩转换登记的,将不予认定。
第五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一)派出学院是交流生日常教育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专业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指导,跟踪掌握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及时帮助交流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二)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情况,若因故中途终止交流学习,应向我校和交流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归校;
(三)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流高校的校纪校规,自觉接受交流高校的教育管理,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由交流高校提供事实依据,我校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四)交流生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助)学金评定、推免选拔、评优评奖等,具体依据学校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相关办法及所属学院的实施细则执行。学院应提示班主任、教学科研办、学工办及时通知交流生,不得遗漏交流生的评优评奖;
(五)对各类国家统一考试,经交流高校允许,交流生可以在交流高校报名参加,凭有效成绩证明回校后认定成绩;
(六)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户口、档案等不迁移,仍保留在我校;
(七)取得访学交流资格后,学生不得擅自放弃。未经批准放弃的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返校后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并对未完成的课程进行修读;
(八)交流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完成总结鉴定。逾期不归者,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九)交流学习期间,学校为交流生保留学籍,交流学习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费用管理
(一)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高校标准缴纳,具体缴纳方式按校际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交流生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往返交通费、生活费等由学生自行承担;
(二)交流学习期间不再缴纳我校学费、住宿费,其在我校的宿舍由学校统一调配管理,回校后重新分配宿舍;
(三)交流学习期间,医疗保险关系仍保留在我校,因病治疗或其他原因在交流学习地就医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回校后按规定报销,有关保险赔付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派往国(境)外合作单位访学交流学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新疆农业大学优秀本科生内地高校访学管理暂行办法》(新农大教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申请审核表
附件2:新疆农业大学访学交流学生修读计划表
附件3:新疆农业大学访学交流学习安全承诺书
附件4:新疆农业大学交流生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附件1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申请审核表
基 本 情 况 | 学号 | 姓名 | 性别 | 族别 | 一寸免冠照片 (可插入电子照片) |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
所在学院 | 专业 | 班级 |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拟申请访学交流高校 | 拟申请访学交流专业 | ||||||||||||||
个人荣誉 (附支撑材料) | |||||||||||||||
学科竞赛 获奖情况 (附支撑材料) | |||||||||||||||
主持创新创业 训练项目,论 文发表,获得 专利等情况 (附支撑材料) | |||||||||||||||
申请人签字 | 申请人承诺:“本人保证提交的申请表和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同意取消我的访学交流资格。”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成绩及排名情况(由学院教学秘书填写): 所在班级学生人数 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分排名,平均学分绩点,不及格课程门数 MHK成绩(单列类学生) 普通话考试成绩: 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四级成绩、六级成绩 | 审核人签字: | ||||||||||||||
班主任 意见 | (从政治思想、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方面评价)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审核意见: 学院领导签字: (盖章) 年月 日 |
附件2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修读计划表
学院(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 学号 | ||||||||
所在学院 | 专业班级 | ||||||||
申请访学交流高校 | 申请访学交流专业 | ||||||||
新疆农业大学修读课程 | 交流高校对应课程 | ||||||||
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课程性质 | 学时 | 学分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学时 | 学分 | |
此表一式三份,学生留存一份,学院留存一份,教务处备案一份。
学生签字: 学院领导签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新疆农业大学访学交流学习安全承诺书
本人知晓学校关于访学交流的相关制度,现承诺如下:
1.本人在交流学习期间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交流高校及新疆农业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2.本人在交流学习期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侵扰,遇到不良信息及时上报本校及交流高校。不登陆非法网站,不传播、收听收看非法、不健康、问题音视频,不参与对抗性较强的运动,不在人多的地方聚集。
3.本人在交流学习期间,保持高度的警觉和警惕,不参与交流高校及新疆农业大学明令禁止的各类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如遇有可疑信息和人员活动,第一时间上报公安部门、交流高校及本校。
4.本人保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5.本人在交流学习期间保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传播网络不良信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不做有损交流高校及本校形象的事情。
6.本人珍惜进行交流学习的机会,在交流学习期间,将认真完成本人《新疆农业大学访学交流学生修读计划表》中所有课程的修读任务。
7.本人在交流学习期间,将遵守交流高校和新疆农业大学的校纪校规。不能达到交流高校学习和管理要求时,无条件接受学校的安排。
8.本人积极参加交流高校安排的各项班级、学院、学校活动,服从院、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服从配合新疆农业大学对交流生的统一安排,支持新疆农业大学对交流生的统一要求。
9.本人在交流学习期间,严格自律,做好个人的学习管理、生活管理,团结同学。
10.本人定期向新疆农业大学辅导员、班主任、专业导师进行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汇报,并加强与原班同学的联系,认真处理好个人在新疆农业大学的奖(助)学金评定、推免选拔、评优评奖、学生贷款等项事宜。
11.本人已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迎接来自学业、生活和经济等方面的挑战。在遇到困难时,及时向交流高校和新疆农业大学校方管理人员、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沟通汇报,寻求帮助。
12.本人已熟知《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访学交流管理办法》,完全同意此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
以上条款我本人保证做到,如有违反,愿接受学校的处理。
承诺书一式三份,学院、教务处、学生各持一份。
学生本人签名:学生身份证号:
学生联系方式:家长联系方式:
承诺书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4
新疆农业大学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姓名 | 学号 | 学院 | 专业 | |||||||||||||||
访学交流高校 | 访学交流专业 | 交流时间 | 电话 | |||||||||||||||
交流高校修读课程 (学生按交流校出具的成绩单填写,不够可加页) | 新疆农业大学对应课程 |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学时 | 学分 | 成绩 | 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课程性质 | 学时 | 学分 | 成绩 | ||||||||
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课程性质 | 学时 | 学分 | ||||||||||||||
需补修的课程 | ||||||||||||||||||
需重修的课程 | ||||||||||||||||||
学生本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专业导师意见 |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 |||||||||||||||||
系(教研室)主任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学科研办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主管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主管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学院、教务处、学生各持一份。其他材料的原件由学院留存。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2023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