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畅通发布时间:2021-12-31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加快构建多元化、发展型学生资助育人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过程管理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坚持物质资助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全面提高学生资助管理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学校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配合校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办公室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部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审核学院推荐的评审结果,检查督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并安排资助专干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教育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本班班主任担任,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3人。

第七条学校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体系与资助经费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以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和自治区奖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社会资助为辅的资助体系,并完善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

第四章  资助工作程序

第十条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资助规定进行开展。由学生提交申请,经班级评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同时提交评审报告和会议纪要,经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校院两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须将评审结果分别予以公示3-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项目具体评审时间以学校资助中心每年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困难认定与精准资助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精准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逐步构建信息采集、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实地走访相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体系。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的认定机制。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期间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程序必须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六章  资助育人

第十四条坚持把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诚信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成才教育相结合,学校通过走访家庭困难学生、组织学生活动等方式进行学生的教育引导,强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引领,深化资助育人实效。

第十五条助学育人、助学成才,深入挖掘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实例,树立榜样与表率,引导激励广大学生发奋图强、立志成才、全面发展。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学校资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拆分、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各学院对获资助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对家庭困难认定等弄虚作假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农业大学党委学工部                  202112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