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畅通发布时间:2021-12-01浏览次数:10

新疆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在校外兼职工作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审批。

(二)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结上报勤工助学工作情况。

(三)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设岗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对表现突出的勤工助学学生推荐参与“自强之星”评选,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设岗单位为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合理设置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将岗位设置、人员需求报送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面试工作,并将录用结果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日常考勤和汇总报送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面向本单位全体勤工助学学生培训,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内容。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要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以协助教学、科研、行政等管理工作岗位和学校公共服务岗位等为主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

(一)申请设置固定岗位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新疆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并在学工系统内填报岗位信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通过智慧学工系统发布。岗位一经审定公布,原则上一学期内不再调整,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更换人员,如有变动,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二)申请设置临时岗位的单位提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设岗事由进行审批核定,一事一批。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与录用

第十二条申请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积极上进,能合理分配学业和课余时

间的学生。

(二)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曾因工作不认真,被设岗单位予以辞退的;

(二)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三)其他不适宜参加勤工助学的。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设岗单位进行面试后将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原则上学生同一个时间段内仅能参加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工作。

第十五条设岗单位在录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前,应与学生签订协议书,用工关系正式建立。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或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生,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发放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且不高于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发放酬金,低于40个工时的,以实际产生工时计算发放。

第十九条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以实际产生工时计算发放。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岗单位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勤工作,每月中旬在学工系统对考勤和每月工资进行审核,并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无误后,将勤工助学酬金报学校财务处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各类资助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原《新疆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